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investmentlaw@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战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
商务部
2018年7月30日
(一)境外公司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八、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将该款第(一)(二)(三)项中的“投资者”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将该款第(四)项中的“十二”修改为“十六”,“商务部”修改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删除该款第(五)、(六)项。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出具原则批复,并完成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九、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将该款第(一)项修改为:“上市公司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删除该款第(二)项;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投资者”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将该款第(四)项中的“十二”修改为“十六”,“商务部”修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删除该款第(五)、(六)项。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商务主管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作出原则批复后,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