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为进一步落实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要求,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 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 30 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范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采集内容、 记录方式、 存储期限等技术要求, 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采集、 管理、 保密和报告义务等。 但是近年来, 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客户参与群体日益复杂,现有的信息采集内容、报送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状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 2018 年初, 证监会启动了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相关工作,拟多维度主动采集客户身份信息,并基于收集到的大数据信息, 建立信息分析和交易行为分析系统。 为保证各项监管要求顺利实施,我们起草了本公告,对 2013 年《规定》中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 明确会员对客户的管理。 现行《规定》 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采集相应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但是实践中,期货公司交易软件经常采集到的是中间设备信息,而不是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此次公告拟明确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要求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
(二) 保证会员能够得到客户完整准确的信息。 为保证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能够真实、 准确、 完整采集到客户身份信息, 规定期货公司对其交易、 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接入认证管理, 确保软件具备真实、 准确、 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功能。 为保证监管要求落地, 对不能通过接入认证管理的软件,将拒绝其交易。
(三) 明确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此次在监管安排上, 我们拟明确由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 同时, 明确由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制定配套的技术规范, 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