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这项对居民个人收入征税的制度已经实施30多年了。其间除了在起征点、中央和地方分享等方面进行过调整,在基本税制上没有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广大群众福祉,理所当然地受到全社会关注。
5、个人所得税与整体税收不协调。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的手段,应当服从党和国家大的政策目标。虽然中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以及以前的报告精神,都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增长、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但是从中国有个人所得税以来的30多年历史看,GDP总量年均递增15.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只递增了12.7%和11.9%。而同期个人所得税年均递增28%,不仅高于经济增长,也大大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这与保障居民合理的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在改革发展中更有获得感是很不协调的。另外,中国税改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但是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未能及时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既增加了广大居民的个税负担,又未能抓住时机优化税收结构,客观上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未能发挥累进型直接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3、增加居民家庭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目前,居民生活中赡养老人与儿童、购买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是主要的大额费用支出,要通过改革将赡养老人或儿童支出,多子女负担支出,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还款,大额医疗费与保险费,本人与子女的教育费用等项支出都列入年度个人所得税填报内容,在综合计税中给予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日常分类预征个人所得税在前,多项家庭支出与扣除在后,对于这类家庭支出项目多而且生活负担重的纳税人,一般都会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得到税务部门退还的应扣除款项,从而人们也会更主动、积极地向税务部门做纳税申报。
4、对资本和财产所得按累进税率计征。国家鼓励勤劳致富,从逻辑上看,就要对非劳动所得的寄生性和食利性收入进行调节,否则就不能鼓励劳动创造、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要对减轻劳动收入税负的减收部分,通过适当加大对资本和财产所得的税收进行平衡,这也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有资本利得税,也有的在公司所得税项下计征资本利得税,税率有10%至30%以上等多种规定。中国没有资本利得税,对于个人名下的资本利得、资产转让等所得,现在实行的单一比例税率明显偏低,至少应纳入累进征税范围,可考虑按所得额实行从15%到45%的累进税率征收资产所得税。
5、把个人所得税年增收额与增值税减税额挂钩。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大对高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调节力度。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一般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20%到30%;转型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一般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0%到20%;中国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较低,只有7%左右(见表3),与一些拉美国家相当,主要原因是中国税收以流转税(增值税)为主,居民已经承担了大量的间接税负担,不可能再增加居民直接税的负担。未来中国应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契机,将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增收额,作为下年度增值税减税基数,逐年调整,总体上不增加广大群众的税收负担,这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把中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提高到转型国家的平均水平,即从目前的8%提高到15%左右,逐步增强直接税对缩小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
1、个税改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中国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对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政策实施与技术手段的配合,将高收入人群纳入征管重点,堵塞分类征收中的漏洞,实现重点人群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对广大纳税人群实施综合计征,年度申报,家庭扣除,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同等收入水平而不同家庭负担的,给予区别的税收政策,可减轻广大群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避免高收入者少纳税、中低收入者多纳税的逆向收入调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多是综合税制度,实践证明,可以有效缩小贫富差距,明显降低市场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如果中国也实施这项改革,效果是可期的。据报道,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60%。英国经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初次分配的0.5降至再分配的0.37,加拿大则由0.49降至0.36,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加上社会保障政策,基尼系数由0.47降至0.297。
2、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鼓励劳动收入。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使得过去只对工薪收入累进征税,扩大到把股息红利、财产转让、赠与等非劳动所得也纳入累进征税成为可能。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中,劳动收入始终是纳税主体,虽然近年非劳所得税收增长较快,但调节力度不大。个人所得税收入中三分之二是工薪税,加上个体经营和劳务报酬纳税,个税收入中四分之三以上都是对劳动收入的征税。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设计,加大对个人所得中非劳所得的税收调节,逐步减轻对劳动所得的税收调节,就能把国家提出的鼓励勤劳致富的方针在税收政策上加以落实,让广大劳动者受到保护,让不劳而获者受到限制,在市场环境中树立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的收入分配导向。
3、个税改革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既然是中低工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也就包含了现实与未来大部分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与国家多次强调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是矛盾的。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将纳税主体上移为中高收入至高收入人群后,中低收入群众就能得到应有的税收保护,从而为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创造空间。另外,中等收入群体具有较强的健康安全、终身教育、购房置业、社会捐赠等支出偏好,税改后增加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与此很好地对接,从而也能支持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成长与发展。
4、个税改革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从中国不同人群的消费倾向看,高收入人群消费倾向递减趋势明显,而许多中低收入人群还在因收入水平约束而不敢消费或无力消费。在这种情况下,若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加强对高收入和过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节,对市场消费几乎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若能有效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则广大群众就可以将减税效应直接作用于增加消费中。加之税改后对纳税人的必要家庭消费能给予多项税前扣除,客观上也起着鼓励居民消费的作用。中国消费侧的这一政策变化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良性循环。个税改革中体现的对创新收入、勤劳收入的鼓励,对非劳收入、投机收入的调节和限制,能够树立正确的社会利益导向,劳动创造的人多了,投机食利的人少了,优化的人力资源结构就会成为支撑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良生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