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正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抗癌药供应保障能力,努力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获得感。
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2015年10月,我国建立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部门协调机制,启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2016年5月,公布首批谈判结果,治疗乙肝的替诺福韦酯和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的采购价格分别降低67%、54%、55%。2017年2月,这3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截至2017年底,为患者减少支出2亿多元,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和可负担性明显提高。
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是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二是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三是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现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四是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大力推进癌症诊疗规范化。完善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各专业《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同时及时制修订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加大诊疗管理工作力度,针对肿瘤疾病成立国家肿瘤规范化诊治质控中心,26个省份成立了肿瘤质控中心,建立健全了肿瘤质控体系。推进治疗新技术应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颁布施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临床诊疗相关规范体系。
加大抗癌药研发力度。我国于2008年启动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新药专项是以实际应用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的任务型科研项目,截至2017年底,已立项课题1700余项,包括抗癌药在内的一大批品种获得新药证书,有8个抗肿瘤药获得1类新药证书。新药专项还对临床急需的大品种给予支持,改造200余种临床急需品种,涉及国家基本药物80余种,药品质量大幅提升。
推动高质量仿制药进入临床使用。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根据要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加强药事管理,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原标题:我国多措并举提高抗癌药供应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