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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强化大类资产配置能力 200亿增量资金或入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  税延养老险相关配套政策悉数落地。  7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险相关配套政策悉数落地。

  7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税延养老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截至目前,共有16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税延养老险,包括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等。安信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怀认为,这预计将为保险公司带来千亿级别的保费增量,并将为股市带来130亿-200亿元左右增量资金。

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A类,类似于普通寿险)、收益保底型(B1类似于万能险、B2类似于分红险)、收益浮动型(C类,类似于投连险);而《办法》提到,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其中,在估值要求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制定相关估值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和技术,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对C类产品投资账户的估值,应当坚持公允价值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对此,泰康养老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以股票估值为例,一是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二是送股、转增股、配股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三是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四是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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