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与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规模、配置策略等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有效防控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内幕交易风险及利益输送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资产配置策略要求,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结构管理、现金流管理和风险预算管理,定期评估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独立账户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监测及防范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因市场环境、人员调整等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投资风格偏离,识别并纠正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偏离,定期进行绩效归因和业绩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加强负债方与资产方的动态协调,使用久期缺口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手段,管理长期利率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转换条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加强对所投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防范产品集中转换对投资账户产生的流动性冲击。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业务特点,以偿付能力约束和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持续管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控制投资账户的下行风险。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受托投资账户资产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委托投资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该投资账户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对市场剧烈波动、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参保人利益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
(三)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
(四)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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