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批准2017年中央决算。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提请本次会议表决,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或将再审。 有委员建议起征点提至万元/月 本次个税法修改拟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起征点可以提高到每月1万元。 “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晓东说,“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涨了40%,但2001年实行时GDP是48万亿,2017年GDP是82.7万亿,同比增长近70%。今年预期是6.5%,大概达到90万亿以上。这次虽然上调了,但考虑到工资占GDP的比例,再加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情况以及现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刺激消费,我个人认为8000到1万的起征点,是比较合适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如俊也表示,七年后经济总量肯定和过去不一样,起征点能不能再提高一点。 提高起征点可解决附加扣免问题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万,这样教育问题、赡养问题等附加问题都解决了。“刚才很多委员也讲,附加扣起来很复杂,监管难、申报难、漏洞多、问题复杂,把起征点提高了,其他附加扣免的问题都能解决了,进一步降低交税人员监管程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对草案提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还要再研究论证,可以提高到每月6000元或7000元。 他表示,“从理论上讲,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CPI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分组审议中,区域差异、动态调整机制等与起征点有关的问题,也引起委员们热议。 建议1 建立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 分组审议中,朱明春、陈斯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起征点是否可以动态调整? 朱明春说,“个税法修改了好几次,最后一次是2011年6月,这几次修改主要都是免征额问题,前几次相隔6年、2年、4年,这次是7年。我认为如果不建立一个科学的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和收入、支出水平以及物价水平比较科学地挂起钩来,过几年还得调”。 朱明春建议,科学地测算免征额,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动态调整机制。 陈斯喜也建议,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现在几年调整一次,什么时候调整没个确定时间,社会往往讨论了很久,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后再调整,每一次调整很不确定。建议定期调整,比如三年调整一次,或者五年调整一次,这样大家能有个预期”。 “起征点到底定多少,是5000、8000还是10000?每次都争论不休,各有各的道理。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的研究,而不是大家争来争去,最后哪一个声音高一点,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觉得应该这样,就定下来”,陈斯喜说,“怎么计算?我认为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比如月收入中位数10000元的话,以中位数50%或75%为起征点,超过中位数的根据不同档次确定应纳税额,这样至少有一个标准。再有,和起征点定期调整联系起来,比如三年调整一次,三年重新确定个人所得中位数,相应调整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这样比较科学一点,确定一点”。 建议2 起征点应考虑地区收入差距 熊群力、鲜铁可、杜小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另一个问题:起征点该不该考虑地区收入差距? 熊群力说,“中国地区收入差距非常之大,北京的收入可能和偏远地区的收入差距非常明显,从3500元到5000元,对北上深广是个不太明显的数,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又是一个非常大的数。个税起征点是不是可以参照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基数是有的,各地都有最低生活水平、当地居民收入分配水平。这样的话可能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鲜铁可也表示,“我国各省份、地区的人均月消费支出情况各不相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人均消费支出往往相差很大。比如,2015年各省份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最高的是乌鲁木齐,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几倍。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杜小光认为,“考虑我国区域和个人状况差异加大,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在制定减除费用标准时应体现区域差异性、个体差异性以及指数变动性,使税制设计具有更多‘弹性’。例如,在区域差异方面,可考虑在全国层面制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浮动区间,设定一个浮动指数,同时授权国务院适时对其进行调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毅则提出,是否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乌鲁木齐是否可以考虑8000到9000元。 ■ 现场 委员追问5000元依据什么? 朱明春在分组审议中还提出一个问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朱明春认为,草案及草案说明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我指的不是一般的信息,而是非常重要的信息。现有的纳税人分布是怎样的,包括1万以下的,1万到5万的等等,各个档的,各有多少人、纳了多少税,按照新的免税和免征额,有多少人减税了,减了多少,对财政的影响是什么,对个人消费者的影响是什么,对居民收入影响是什么?” 朱明春称,草案说明中提到,免征额设定考虑了居民平均支出水平等因素,“但实际上我想和收入水平有关系,跟物价水平也有关系,跟财政收支的健康状况也有关系,这些信息都没有,请问我们根据什么来判断这5000元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现在增加了四类综合的以后来实行累进制扣除的,以前只是工资一项免征3500,现在总量变大了,免征额能抵消过去的那些吗?” 声音 ●草案一大亮点是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都作为专项扣除,建议进一步明确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同时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更多关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素。——吕建委员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幅度比较大,尤其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回应百姓关切。建议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并强化个人主动申报收入规定,相应加大个人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纳税、不及时纳税的处罚力度,让主动纳税成为一种自觉。——陈斯喜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