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召开了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工作推进会,总结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领域已开展的工作,推出了《中国(乌鲁木齐)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承接乌鲁木齐市重点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和业务创新试点,继续保持乌鲁木齐自贸区金融业对外开放度的全国领先地位,增强乌鲁木齐自贸区金融业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 意见分六大部分、二十五条举措,涵盖了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集聚、便利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服务科创中心建设、集聚发展高层次金融人才、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法治环境等六个方面,体现了乌鲁木齐自贸区在扩大金融开放中的“试验田”作用,为乌鲁木齐自贸区主动承接国家金融服务业开放重大举措落地,加强乌鲁木齐国际金融中心与自贸试验区建设联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乌鲁木齐)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率先推动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落地,加强乌鲁木齐国际金融中心与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建设联动,将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扩大金融开放的新高地,继续保持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对外开放度的全国领先地位,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制定以下意见: 一、实施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集聚的新政策 (一)扩大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投资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借鉴境外监管沙盒经验,深化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支持银行业务开放创新。 (二)扩大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证券业对外开放。支持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支持已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提高外资股权比例。 (三)扩大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保险业对外开放。支持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探索推进巨灾债券试点。 (四)支持境外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支持境外评级机构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支持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五)支持管理规模靠前、投资理念先进、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资管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资管区域总部。支持外资资管公司、机构投资方参与设立陆家嘴资管联合会,搭建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资管行业综合发展平台。 (六)支持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外资机构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境外飞机租赁公司利用乌鲁木齐推动租赁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子公司或区域中心。推进融资租赁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注册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围绕国家“一带一路”等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海外租赁市场。 (七)对银、证、保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分、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SPV)、私募投资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依据公司类型全部或部分给予落户奖励、贡献奖励和人才奖励。对重点外资金融机构落户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加大奖励力度。 (八)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对在扩大金融服务业开放中新设的重点外资金融机构及承载重要金融创新试点的外资金融项目给予表彰。 二、建立便利外资金融机构落户的新机制 (九)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缩减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推进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加快推进金融业简政放权改革探索,不断深化金融领域的“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分析评估和事后备案管理。 (十)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精准招商工作例会制度,为重点外资金融项目落户提供政策咨询与协调服务。 (十一)建立专业服务于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外资金融机构的专业团队,对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提供全程服务支持,为外资金融项目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二)建立与各国驻沪机构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机制,依托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海外办事处,构建全球招商服务网络。 三、构筑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新平台 (十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布署和支持下,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可兑换,先行先试外汇管理改革,拓展自由贸易账户的投融资功能和适用范围。 (十四)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乌鲁木齐证券市场,支持境外创新企业在沪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持续深化原油期货、“沪港通”、“债券通”、黄金国际板的金融创新;支持乌鲁木齐保交所搭建国际再保险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再保险共同体,进一步提升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的全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十五)增强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的功能。推动乌鲁木齐证券交易所、乌鲁木齐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深度合作、互联互通。加强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在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 四、开创金融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新格局 (十六)深化陆家嘴金融城和张江科学城双城联动。发挥小微增信基金政策效应,引导信贷资金重点向科创企业倾斜。加快建设企业上市培育基地,优化从股改到上市的服务链,鼓励企业在本市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引导金融服务资源聚焦张江科学城,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推动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设立产业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与园区开发主体、创投平台联动,促进科技成果按照“项目法人化”模式在新区范围落地转化。增强资本纽带功能,培育引领产业跨越发展的新动能。 (十八)优化科技金融产业布局,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张江科学城建设,推动境外天使投资、创投等机构投资人利用QFLP等政策投资科创企业。引导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张江科学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用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各类创新产品和服务。 五、打造高层次金融人才集聚发展的新高地 (十九)提高外籍人才通行和居留便利。深化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申办永久居留机制。为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企业聘雇的外籍人才提供人才口岸签证申请便利。 (二十)营造高品质的宜居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标准,深度契合金融人才需求的文化设施。加快引入优质的国际医疗、教育资源,优化绿色慢行空间,打造美丽绿色国际社区。 (二十一)完善“金才”系列服务工程,为金融人才在健康管理、子女就学、居住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 (二十二)深化人才跨境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通过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开立FTF账户,提高境内企业向境外员工发放薪酬便利度。外籍人才境内合法收入可视同境外资金投资创业。 六、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法治新生态 (二十三)以乌鲁木齐金融法院设立为契机,在金融法治建设上持续发力,给各类市场主体以更稳定的预期,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与乌鲁木齐金融仲裁院、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乌鲁木齐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金融法律机构合作,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多层次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二十五)打造乌鲁木齐自贸试验区金融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征信数据应用,形成事前监控、事中干预、事后处置于一体的综合监管格局,筑牢金融风险防范底线,及时处置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