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20:09分,在连续两天、累计近30小时的审理后,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案重审终于结束。 顾雏军,这位曾经的家电枭雄、资本大鳄,一度入狱七载。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124份双方有争议的证据、10份新证据的质证,第一天激辩17小时至凌晨1:33,顾雏军2万余言自辩,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天通过微博、几乎没有删减的全程图文直播庭审实况……这桩10年前的旧案重审不仅事关当事人,出动了豪华律师团,亦牵动了社会大众的神经。 这是第一起涉及民企大案的公开审判,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次重要展示。看惯了律政风云的中国人,得以见识中国法庭真正的唇枪舌剑以及律师辩护的高超技能。 对于原审被告人如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等,这次重审亦意义重大,纷纷表示有很多话想说。 顾雏军在开庭不久即说道,“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姜宝军在自行辩护时称,“我们拼死抗争,才争取到了今天属于正义的曙光。所以接下来我发言的时候希望不要被打断。” 张细汉最后陈述时说,非常感谢最高院给大家庭审的机会,感谢顾雏军执着的申诉,给我带来再审的可能。我被抓了后每天都有一个梦想,每天盼着无罪释放。 顾雏军们迫切表达,总觉得述说时间太短,有时难免超出庭审范畴,合议庭表现了宽容和耐心,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但又充分给与当事人自辩机会。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 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情与法、道理和公理,在这次庭审中不断碰撞。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亦是一场绝佳的法治教育契机。 昔日的资本大佬有很多话要说,豪华律师团助阵亦是亮点频出。这场各执一词的旧案重审到底会走向如何?券商中国记者从两天庭审数十万字材料中梳理出三大焦点。 焦点1:三大罪状会否改判? 在一审判决中,顾雏军被认定三项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刑期十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60 万元。 二、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总和有期徒刑 12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1、原审罪状1: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为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在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此次重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辩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事实不存在;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2、原审罪状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帐、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其中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合肥维希电器、武汉长荣电器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审认为,上述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此次重审中,辩方认为没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顾雏军表示,对压货销售是虚假销售,绝对不认可。“我认为压货销售不是虚假销售。要是认定压货销售是虚假销售,那么对整个社会的销售情况会产生非常坏的影响。所有家电公司都是这样的销售模式,无论家电、服装、汽车,都存在压货销售的情形。这是中国主要的销售方式。” 3、原审罪状3:挪用资金罪 原判认定本罪有二起事实: 第一起: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 第二起: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 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一起,此次重审中,辩方认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时,从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调用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属于科龙系公司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欠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二起,辩方认为涉案的6300万元资金系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辩论情况来看,三大罪状中有两大罪状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可无罪处理,但在挪用资金这一量刑最重的罪状上,辩方和检方存在不同意见,检方坚持原判准确。法庭实录显示,法庭已全面听取双方意见并记录在案。休庭后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公告。 焦点2:顾雏军万言自辩说了啥? 针对原审定罪,顾雏军在今天的法庭辩论阶段发布超2万字自辩,并自称是冤案。他说,本案的所有罪名都明显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立刻宣判自己以及本案的所有被告人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尊严。 由于自辩太长,顾雏军耗时70余分钟仍未完全述说完成,被法庭多次提醒占用时间太长。针对顾雏军自辩要点如下: 1、原审罪状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顾雏军称,自己和本案的所有被告均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能确认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原审罪状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科龙电器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2002年、2003年的压货销售收入均认定可以确认为收入,且没有提出任何保留意见。2004年的压货销售收入确认更是德勤华永一手操作。换句话说,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人明知压货销售不应确认收入,仍指使财务人员确认该销售收入,并指使披露如此编制的财务报表。事实上,科龙也没有自己独立编制的财务报表,而全部由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决定发布,只是在发布前知照我们而已而无须我们是否同意。这个事实本案所有被告人都作了证实。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的中国法律和我所认识的律师都仍然告知我,压货销售在中国完全是合法销售,压货销售的收入是合法收入。 所谓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本就是不成立的。而且根本就是一场闹剧。 3、原审罪状3:关于挪用资金罪 针对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的原审认定,顾雏军说,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的真相是,格林柯尔根本不欠科龙钱,反而是科龙欠格林柯尔钱。” 他进一步引用称,《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认定科龙系公司欠格林柯尔系公司至少2.93亿元。既然是科龙系公司欠格林柯尔系公司钱,那么科龙还给格林柯尔2.9亿元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和事实问题。“科龙欠我的钱什么问题都没有,而科龙还了我的钱,就变成我有罪了,这是什么荒唐的逻辑?” 针对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顾雏军表示,6300万元与6404万元完全不同。原判认为扬州机电将款打给扬州格柯尔是因为其履行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扬州亚星的《付款通知书》才支付的款。但是,事实上,这是两件风牛马不相及的事。 顾雏军诉说心情之迫切,以及直率的个性特点在这次庭审中也彰显无余。 如,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到庭做专家证言时,顾雏军几次跟进发问,因不属于刘烁回答的范围被法庭提醒不属于问话范围,顾雏军先是表示“我认为他可以回答”,在被法庭数次提醒后感慨,“居然不让我说话。” 又如,顾雏军坚称自己无罪,发表长达70分钟的自辩后因遭遇法庭提醒节省时间,随即表示不听了,申请上厕所。 摘录部分庭审实录如下: 审判长裴显鼎: 你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之后还可以让你的律师进行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我给你足够机会行使辩护权。刚才你自己还说要节省大家的时间,可是现在你个人已经说了七十分钟。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 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你就是不让我念,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 审判长裴显鼎: 本庭是提醒你正确行使辩护权。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 那我不念了,我现在结束我的发言,我要申请上厕所。 审判长裴显鼎: 那你不听你律师发言?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 不听了(起身上厕所)。 审判长裴显鼎: 请法警陪顾雏军去厕所。 辩护人陈有西: 我把书面辩护意见给顾雏军就行。 焦点3:强大庭审团表现如何? 该案庭审整容强大。 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方亦出动了豪华律师团,主要如下: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是顾雏军的辩护人; 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是姜宝军的辩护人;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是张宏的辩护人;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是张细汉的辩护人;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是严友松的辩护人。 以陈有西为例,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后辞职成为专职律师。曾代理李庄案、雷洋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各方在此次重审中的表现亦是一大看点。顾雏军们迫切表达,总觉得述说时间太短,有时难免超出庭审范畴,合议庭表现了宽容和耐心,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但又充分给与当事人自辩机会。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券商中国记者摘取了庭审精彩片段和律师们的部分重要辩护词,以飨读者—— 片段一: 陈有西:这一路线脉络,可以让合议庭理解这个案件原来错案铸成的根本原因。就是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漂亮口号,有恃无恐。有罪推定,事先定性;大胆假设,组织罪证;一罪不成,再搞他罪。一定要达到目的,将顾雏军判掉,把他的巨额资产剥夺掉。 片段二: 检查员:(关于挪用科龙系公司2.9亿元资金的行为)原案证据能够证实顾雏军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应当进行严格、规范管理,顾雏军等人随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陈有西:顾雏军的资产处分的都是企业资产,而不是个人资产。通过公司设立,个人资产已经是企业的资产。科龙与格林柯尔是独立法人,其资金不能认定为顾雏军的个人资产。但是原审的评判是两种标准,差别待遇。对于格林柯尔借科龙资金是企业用款。科龙归还、调用给格林柯尔的,就认为是个人用于注册公司获取股权,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揭开了公司的面纱,将企业拆借归还认定为个人挪用。 片段三: 辩护人马振彪:我刚刚说的意思是不要因为时间问题打断我,如果认为我发言不符合规定,那么可以随时打断。 审判长裴显鼎:辩护人,我现在明白你说的时间长的意思。如果你要在法庭上说上一个月,那是不是法庭就必须让你说上一个月呢?你现在提到的很多问题根本没有发生,你应该把可能适用的法条拿出来讨论。再次提醒时间是要珍惜。围绕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审生效的判决,是否有罪进行表达。